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56號

原告 黃聖夏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建達 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二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應陳報之事項:

㈠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勿遮隱)、地籍圖及異動索引。

㈡陳報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54,下稱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並提供相關資料供本院參考(如購入土地買賣文件、價金收據、估價報告、近期相鄰同類不動產成交行情證明、土地稅籍證明書等)。

二、原告應按陳報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除登記謄本外),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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