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943號原告敏盛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聘用契約書第13條,約定倘本契約條款內容發生疑義,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兩造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顯見兩造間合意管轄約款係屬排他的合意管轄約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