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2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2332號抗告人甲○○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司票字第233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