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丁○○
戊○○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
陳韋利 律師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 律師 鄭美玲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宗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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