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凱泰 即信東電機行被上訴人即被告陞豊造船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上訴者,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表示不服原判決,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7,7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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