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6號聲請人凱撒大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國隆 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祭祀公業 簡觀旺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退還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被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等。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通知證人 簡正雄王光祥簡正義 到庭作證,並於106年5月19日預納證人之日旅費新臺幣(下同)1620元;證人簡正義、簡正雄已到庭作證完畢並各領取證人旅費560元,惟證人王光祥未到庭,後經聲請人捨棄傳喚證人王光祥等情,有本院106年5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簡正雄旅費領據收執聯、106年6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鑑定人證人日旅費答詢表可稽(見本院卷㈡第2至4頁、第8頁、第10頁、第36頁、第225頁),聲請人溢繳第二審訴訟費用500元,被上訴人具狀聲請退還,核屬有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胡宏文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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