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350號抗告人 李國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黃雅婷 、立詳法律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9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林晏如法官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