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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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105號聲請人 劉晏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俊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請釋明各張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四、相對人葉俊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