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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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102號聲請人 簡清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沛宜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為何(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請釋明債務人沈沛宜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請釋明各張本票『提示日』各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四、相對人沈沛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