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8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麒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麒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麒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明定不得併合處罰。惟依該條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之規定,係賦予受刑人選擇仍按刑法第51條規定以定執行刑之權利。是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者,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亦即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王麒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如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至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罪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11年7月21日親筆簽名並按指印之刑事聲請狀附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894號卷,以下簡稱本院卷,第15至第2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是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判決宣告刑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前揭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犯罪時間間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是否具專屬性或同一性、行為次數等一切情狀,並參酌受刑人以前揭「刑事聲請狀」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所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15至21頁)及「陳述意見狀」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見本院卷第91頁),經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在不逾越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及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罪,雖係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經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張育彰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9/04/13至109/04/14109/03/21109/03/2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0偵8096號等士林地檢109偵12517號士林地檢109偵125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簡字第904號110年度訴字第124號(聲請書附表應予更正)110年度訴字第124號判決日期110/11/24110/11/25110/11/25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簡字第904號110年度訴字第124號110年度訴字第12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1/03111/01/03111/01/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前經士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2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9/03/27109/04/03109/04/0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偵12517號士林地檢109偵12517號士林地檢109偵125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24號110年度訴字第124號110年度訴字第124號判決日期110/11/25110/11/25110/11/25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24號110年度訴字第124號110年度訴字第12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1/03111/01/03111/01/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前經士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2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9/04/07109/04/10109/04/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偵12517號士林地檢109偵12517號士林地檢109偵125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24號110年度訴字第124號110年度訴字第124號判決日期110/11/25110/11/25110/11/25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24號110年度訴字第124號110年度訴字第12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1/03111/01/03111/01/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前經士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2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9/04/14109/01/10108/12/3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偵12517號士林地檢109偵12561號等士林地檢109偵1256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2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08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080號判決日期110/11/25110/12/15110/12/15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2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677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67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1/03111/03/09111/03/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前經士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2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編號1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4月犯罪日期109/01/0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偵1256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080號判決日期110/12/15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67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3/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前經士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2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