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大晟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建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錫檳 間因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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