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聲減字第263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9月1日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841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746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