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3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或清晰之影本正反面到院。
二、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事實。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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