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兵役及常業詐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妨害兵役及常業詐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數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被告所犯附表編號二之常業竊盜罪,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九條之易科罰金要件不符,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就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均毋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兵役罪│常業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5年9月1日│90年間某日至│││││93年10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臺中地檢9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7819號│字第964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94年度重訴字第│││事實審││301號│2650號│││├────┼────────┼────────┼────────┤││判決│96.01.26│96.04.30││││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94年度重訴字第│││判決││301號│2650號│││├────┼────────┼────────┼────────┤││判決│96.02.26│96.05.28││││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修正前刑法第340││││第6條│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第8條第1項、第│、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9條、第10條││├────────┼────────┼────────┼────────┤│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6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2828號│更字第74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