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四六五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即翔炫汽車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
仟元外,尚應補繳伍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
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 國 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