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小調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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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彰小調字第九二號
  聲 請 人 乙○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湘嵐
  送達代收人  殷萬賜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
  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間向聲請人購買「J-S
銀色風暴劇院組」等商品,商品並已由相對人收訖。惟相對人迄今尚有新台幣捌
仟肆佰陸拾元未付,迭經催討,未予置理,爰依法聲請調解。
三、唯查聲請人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至十二月,向本院聲請調解,請求購貨人給付貨
款之如本事件共二十八件,其案號分別為九十三年度斗小調字第六四、八二、八
三、八四號;九十三年度員小調字第六九、七○、一○八、一○九、一一○、一
一一、一一二、一一三、一一四號;九十三年度員簡調字第三八號;九十三年度
彰小調字第一七、四九、一二二、一二三、一四三、一四四、一七八、一七九、
一八○、一八一、一八二、一八三、一八四、一八五號。其中,僅九十三年度彰
小調字第一八三號一件兩造均到庭,並調解成立,其餘二十七件,相對人均未到
庭,連聲請人亦不到庭者,亦有八件之多。顯見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此類案件,相
對人之到庭率極低。是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本案,顯有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
能調解之情形,爰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蘇鳴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法院書記官楊志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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