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70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七О八號
  原   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乃文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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