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簡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員簡字第二五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六六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洪榮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邱柏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