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達成 即 吳秉澄 代理人 邱麗妃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三個月給付一次,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0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與前配偶育有兩名子女(分別為87、88年次),離婚時與配偶約定各自負擔一名子女扶養費,而由聲請人負擔之長子(88年次)現未成年且在學中,每月領有單親補助新臺幣(下同)2,000元;再查,聲請人與長子同住於聲請人朋友家中,向朋友租賃一間房間,每月房租5,000元;復查,聲請人自民國103年11月16日起任職於文峰工程行,擔任技工,每月薪資固定,目前薪資調漲為20,008元,該工程行除固定月薪外無發放任何獎金,以上有聲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財產歸屬清單、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長女戶籍資料查詢單、公司開立在職證明、薪資證明以及無獎金證明、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本院認應以月薪加計單親補助,即每月22,008元,作為計算聲請人還款能力之基礎。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人收受本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三個月為一期,六年分24期清償,每期清償12,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亦無保單,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二)聲請人現與子女同住朋友家中,每月房租5,000元,遠低於一般高雄市二口之家租屋標準,應屬合理。又以聲請人目前可處分所得扣除更生方案還款金額與房租後,每月僅餘13,008元作為聲請人與子女生活費用(平均每人6,504元),遠低於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扣除房屋比例24.39%計算之金額(每人每月9,440元),應屬節約。另考量聲請人所留存個人與子女生活費應足以支付膳食費等基本費用,且聲請人曾於本院10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2號調解筆錄中自陳,若生活費不夠時,朋友有時並不催討足額之房租,有上開調解筆錄足稽,是認上開費用可維持聲請人與子女生活,本件更生方案非無履行可能性。
(三)綜上,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與扶養費後,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全部用於清償,已傾其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更生方案┌───────────────────────────┐│每三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24期,於每月10日清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甲○銀行│135010│4.02%│482│├─────┼───────┼─────┼───────┤│合作金庫│0000000│95.98%│11518│├─────┼───────┼─────┼───────┤│債權總額│0000000│每期清償總│12000││││額││├─────┼───────┼─────┼───────┤│清償比例│8.58%│還款總額│2880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