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987號
原   告  林景煌
被   告 忠華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富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華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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