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簡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162號
原   告  廖俊雄
被   告  楊綉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綉丹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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