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再小字第3號
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張哲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盈如 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