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42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玉娟
被 告 王利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訴訟繫屬時之住所地為臺東縣臺東市○○
路○段○○○巷○○○號,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轄區,此業據本
院職權查詢被告戶籍,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東
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尚
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