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145號
原   告  劉宗榮
被   告  黃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住桃園縣○○鄉○○街○○○巷216之1號
,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
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前開法條規定及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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