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建字第135號原告六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日升鴻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玖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依兩造簽訂之工程承攬書第13條約定,兩造已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5年間簽訂工程合約書,約定由其
承攬被告之「嘉義縣新港國中老舊危險校舍改建」工程。其於締約後依約施工,並依合約書第5條約定,分別於95年11月10日、同年12月22日、96年1月11日、96年2月7日依工程進度,開立發票向被告請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68,683元、613,997元、59,989元、17,220元。詎被告迄未給付上開款項,爰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59,8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工程合約書、發票等
件為證,復經被告於言詞辯論時認諾原告之請求(本院96年8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參照),本件即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參照)。準此,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859,8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為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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