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856號聲請人 郭阿文 相對人 林建 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本院一0四年度存字第二0七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參佰柒拾萬元,准予返還。」,應更正為「本院一0四年度存字第二0七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參佰零柒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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