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再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再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一九五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再審聲請人因貪污等案件,對於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九一一號確定判決(本院案號: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三0號,第一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九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九五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高明哲法官王麗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胡儀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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