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477號
原 告 洪順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慧君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民事判決,不服而提起第二審
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0,000,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