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40號
原   告  李玟錡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
被   告  楊永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500元(以國稅局
核定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房屋之價額為計),
是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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