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61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郭俊雄
高義欽
被 告 吳俊賢
吳廖居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林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