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61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郭俊雄
       高義欽
被   告  吳俊賢
       吳廖居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林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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