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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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43號上訴人 曾來樹
曾雲旺 被上訴人 吳佳惠
吳貴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21日本院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958號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同法第436條之1準用同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顏伯儒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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