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菩提 訴訟代理人 張必昇 律師被告 謝其福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廖珮伶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