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工期展延補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51號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鴻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建字第151號請求請求工期展延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83萬6,9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99萬2,6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