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簡上字第95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聰敏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105年度審簡字第440號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5年度偵字第5852號、105年度偵字第5866號、105年度偵字第6644號、105年度偵字第703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合議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之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葉聰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於民國105年3月3日晚間8時42分許,行經臺南市○○區○○
路0段000號SKECHERS運動鞋店時,竟擅自進入上址地下室倉庫,著手竊取擺放於倉庫內之SKECHERS運動鞋1雙(價值約新臺幣〔下同〕3,000元),並將之穿出店外,得手後隨即逃逸。嗣經該店店長 游彩彤 發覺失竊,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⒉於105年3月4日上午8時30分許,行經臺南市○○區○○路○○
○號多那之咖啡店時,見該店櫃檯擺放有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下稱伊甸基金會)放置於該處之零錢捐獻箱,竟著手竊取上開零錢捐獻箱(內有現金約600元),得手後隨即逃逸,所得金額則花用殆盡。嗣經伊甸基金會發覺遭竊後,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⒊於105年3月4日下午1時45分許,行經臺南市○區○○路○○○
楊純惠 所經營之商店時,見該店櫃檯擺放有愛心捐款箱,竟著手竊取上開愛心捐款箱(內有現金約300元至400元),將之夾藏於所著外套內,得手後隨即逃逸,所得金額則花用殆盡。嗣經楊純惠發覺遭竊後,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⒋於105年3月23日下午3時54分許,行經臺南市○○區○○○
街○○○巷口時,見 陳惠玉 所騎乘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於該處,且未將鑰匙拔下,竟徒手上前發動上開機車,並駛離該處而竊取得手。嗣陳惠玉發現上開機車失竊後,遂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並經被告帶同警員前往其停放上開機車之地點,當場扣得上開機車1部以及鑰匙2把,而查悉上情。
⒌於105年3月27日上午8時許,行經臺南市○區○○街○○巷口
時,見 王碧瑩 所騎乘之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停放於該處,且未將鑰匙拔下,竟徒手上前發動上開機車,並駛離該處而竊取得手。嗣王碧瑩發現上開機車失竊後,遂報警處理,經警發覺被告形跡可疑上前盤查,被告自白犯行,並主動帶同員警前往其停放上開機車之地點而自首,當場扣得上開機車1部及鑰匙1串,而查悉上情。
㈡因認被告各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06年1月25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就被告所涉竊盜犯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業已死亡乙事,尚有未洽;檢察官以被告於原審判決前之106年1月25日死亡,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原審認定有誤為由而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末因簡易判決所處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及第2章之規定,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亦有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項之規定可資參照。本件前經檢察官就被告所涉竊盜罪嫌提起公訴,並經原審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然經本院審理後,既認應為不受理之諭知,顯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49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依同法第452條之規定,自不得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判決,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爰由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逕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特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川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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