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39號聲請人 宋小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7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1│1000│├──┼──────────┼───────┼──┼──┤│0002│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03│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04│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