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法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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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法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法字第107號聲請人甲○○即財團法人旅行與閱讀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旅行與閱讀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旅行與閱讀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財團法人旅行與閱讀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六條: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組成,變更為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旅行與閱讀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於民國92年8月28日以北市文化四字第0923117290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2年9月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01冊、第29頁第2550號)。而該捐助暨組織章程因認有如附表所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業經提請該基金會95年度第2次董事會決議,通過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獲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四字第09530000000號函示同意備查在案,有各該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記錄、函文影本等件附卷可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旅行與閱讀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之情形,復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蓮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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