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86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於民國95年8月22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蘆字第裁46-C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5年4月18日17時許,駕駛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在臺北縣○○鎮○○○○○街口(七條通),經警稽查發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裁處異議人新臺幣(以下同)500元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罰鍰易處乃行之已久之明確標準,違規用路人「繳交罰鍰」或「罰鍰易處」係人民之選擇權,非主管機關之賞賜,故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500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定有明文。次按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1項第5款,亦定有明文。
四、查異議人於95年4月18日17時許,駕駛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在臺北縣○○鎮○○○○○街口(七條通),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警員 陳明信 當場攔停舉發等情,業經異議人坦認不爭,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張在卷可稽,堪予認定。
五、按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罰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行政罰法第5條定有明文。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罰鍰、吊扣、吊銷證照、記點之裁罰,係屬行政罰法中所稱行政罰之性質,是有上開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之適用。
六、本件異議人違規行為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業於94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施行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逾15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罰鍰不繳者,按其罰鍰數額,易處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不依期限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修正施行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第3款則規定,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逾20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修正施行後已將易處之規定刪除。按駕駛執照在性質上為駕駛能力之證明,持有該證者,始得合法駕駛汽車,是駕駛執照一經吊扣,人民即不能合法駕駛汽車,等同剝奪人民於吊扣期間駕駛汽車之自由,倘進一步吊銷,更等同於完全剝奪其駕駛汽車權利,相較於對人民一定金額剝奪之罰鍰,吊扣或吊銷駕照,在法價值觀點上,權利限制程度高於對財產權限制之罰鍰。且依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吊扣駕駛執照」或「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均係在「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逾20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後,始得為「易處處分」,明顯有加重處罰之目的。是新、舊法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行為人較為有利。
七、異議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法律輕重之比較,係依法律整體規定所為之形式觀察,並不因受處分人片面之主觀認知不同而有異。換言之,縱行為人依其個人之特殊理由,或認為寧可易科「吊扣」或「吊銷」執照,較繳納罰鍰更為有利,亦不得逕予要求免予繳納罰鍰而更換為易科「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蓋易處「吊扣」、「吊銷」汽車駕駛執照之處分,本即係受處分人「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所生之加重處罰,係立法機關授權裁決機關於一定之原因與條件下,得依職權之裁量事項,屬於裁決機關之權限,並非異議人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後,得以自由選擇違反之法律效果。
八、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第31條第6項之違規行為事證明確。原處分機關依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僅裁處異議人罰鍰500元,未為易處之處分,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異議人猶執前詞,聲明異議,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