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呂富田 律師
黃宏綱 律師被告 朱春輝 即太統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被告 許慶福 即明門企業社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曾淑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