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張清浩 律師
相 對 人 北海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
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98年度桃勞簡字第5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係聲請
人因遭受職業災害而向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事件,有
該案卷宗可稽,又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
分會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核認符合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規定,准
予扶助在案,有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
任狀及該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各1紙為證;且上開損害
賠償之訴訟事件,依聲請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
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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