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94號上訴人 周長嶔 被上訴人 楊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3年12月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㈡第21頁),茲上訴人已逾限,仍未遵行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㈡第22至25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