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00號上訴人即原告 胡雅筑 被上訴人即被告 鄭陳秀娥
鄭存棟 鄭如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陳翠琪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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