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8號上訴人 吳秋月 訴訟代理人 潘金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君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度訴字第16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7,1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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