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55號原告 陳銘坤 訴訟代理人 陳慶禎 律師被告 陳王月娥
陳彩銀 陳麗華 陳麗美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銘彬 被告 陳銘昌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二繼承人欄「 陳銘杉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銘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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