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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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4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444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告 陳順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壹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貳萬叁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5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1條第2項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7萬6,1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嗣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87萬1,7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85年11月18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領用卡別為VISA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另卡號:0000000000000000為帳單分期之虛擬卡號)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至105年11月1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29萬5,661元(其中28萬5,534元為消費款、9,469元為循環利息,658元為依約得計收之其他費用)未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消費本金13萬1,105元自105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消費本金15萬4,429元部分自105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04%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於102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63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2年8月20日起至109年8月20日止,被告應分期攤還本息,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一宗債務未依約償付本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至105年5月20日後即未依約償付本息,尚欠40萬3,068元未清償,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05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於102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183萬3,406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2年8月20日起至109年8月20日止,被告應分期攤還本息,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一宗債務未依約償付本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至105年5月20日後即未依約償付本息,尚欠117萬3,037元未清償,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05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上開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其債務均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歷史帳單彙總查詢、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上情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林勇如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吳佩倩┌──────────────────────────────────┐│附表:│├──┬────┬──────┬──────┬───┬────────┤│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計算期間││││(新臺幣)│(新臺幣)││(民國)│├──┼────┼──────┼──────┼───┼────────┤│1│信用卡│29萬5,661元│13萬1,105元│15%│105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15萬4,429元│7.04%││├──┼────┼──────┼──────┼───┼────────┤│2│小額信貸│40萬3,068元│40萬3,068元│20%│105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3│小額信貸│117萬3,037元│117萬3,037元│20%│105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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