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14號原告台灣恩益禧股份有限公司
(即台灣NEC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松岡邦朋 訴訟代理人甲○○
己○○同上乙○○同上辛○○同上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被告亞電科技發展有限公司(AsiaL.T.DevelopmentL兼上法定代理人丁0000000被告戊0000000
丙○○庚○○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事務所、住居所分係在臺北市信義區及基隆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項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或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