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85號原告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
乙○○壬○○庚○○被告進興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立昌有限公司
2號兼法定代理人辛○○○被告丁○○
丁○○即衡平法律事務所丁○○即丁○○法律事務所己○○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即原告於民國97年3月17日向本院所提起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如附件所。
二、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違背上述規定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原告前於民國97年3月11日,已就本訴主張之法律關係及同一聲明,對於被告提起損害賠償等之訴(即97年度訴字第369號),現在本院繫屬中,業經本院調閱該事件卷宗予以查明。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復提起本訴,揆諸前揭規定,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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