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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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甲○○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