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33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 邱明華 即榮豐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14,282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沈建興
法官廖純卿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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