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交訴字第1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訴人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孫嘉男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9月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8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啟明
法官陳建和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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