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2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
767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前淨重零點肆公克,驗後淨重零點參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本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814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經扣押之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38公克)係違禁品,依首揭規定,聲請將上開毒品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243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已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11月10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814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刑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份在卷可稽。又被告因上開施用毒品案件遭扣押之晶體一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驗前淨重0.4公克,驗後淨重0.38公克),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12月13日報告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一份附卷可憑。故上開扣押晶體既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耗費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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